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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公司2022年年报未严厉依照《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揭露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2号——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局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1〕15号)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矩,精确发表前五大供货商的收购额数据。
二、公司2022年底长时间股权出资账面余额606.59万元,系别离持有灵河影视制作(上海)有限公司20%股权、成都泛娱年代文明传达有限公司30%股权。上述两项长时间股权出资存在减值痕迹,但公司未在2022年底评价相关财物的可收回金额,不符合《企业会计原则第8号——财物减值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矩。
三、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发表存在瑕疵。其间,触及买卖性金融什物财物100.31万元、债务出资711.80万元、合同负债2,725.46万元存在报表项目列示不精确的状况,别的的应收款、存货贬价预备、其他应付款报表附注明细发表不精确。
四、公司2022年第2次大模大样股东大会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一人担任总监票人,由股东代表一人担任大会计票人,律师见证。上述参加监票、计票的人员不符合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13号)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矩。
公司上述行为导致相关信息揭露发表不真实、不精确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矩。依据《上市公司信息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矩,我局决议对慈文传媒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分外的注重以上问题,严厉遵守证券法令和法规,强化内控管理,提高标准运作水平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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